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慈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Women and Children’s Foundation(简称为ZWCF)。
二、本基金会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募集、管理和使用国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赠以及政府资助财产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浙江省。
三、本基金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关爱妇女儿童疾苦,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四、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拨款,国内捐助。
五、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妇女联合会。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本基金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杭州市滨江区物联网街369号大华江虹国际创新园A座2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七、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有利于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提高妇女儿童素质的培训活动;
(二)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推动妇女儿童工作、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工作;
(三)弘扬慈善文化,奖励妇女儿童优秀人才及为妇女儿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八、本基金会理事会成员有20-25名。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章程;
(三)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有能力推动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
九、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基金会党组织、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上一届理事最后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下一届理事会成员;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近亲属不得同时担任理事;
(七)理事两次以上(包含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视为主动放弃理事资格,取消理事资格的决定经理事会同意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告知本人。
十、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参加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的有关活动;
(三)对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的各种活动进行评议、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反映妇女儿童意愿和要求,为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出力。
(二)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定,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
十一、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由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十三、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十四、理事会会议应当填写并保存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填写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明确表示反对或保留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十五、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十六、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十七、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十八、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十九、在本基金会的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二十、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二十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妇女儿童工作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
二十三、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四、本基金会的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五、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二十六、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二十七、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秘书长的人选;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责任。
二十八、本基金会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九、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投资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十一、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十二、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三十三、“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员工资薪金支出;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三十四、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三十五、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三十六、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为提高妇女儿童素质,举办各种培训、咨询以及社会教育事业;
(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进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帮助妇女创业就业,对困难妇女儿童实施生活救助;
(三)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助;
(四)宣传典型,表彰先进;
(五)开展符合捐赠者意愿的妇女儿童发展资助项目和募集基金有关的活动;
(六)符合业务范围的其它合法用途。
三十七、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出现特殊情况或在特定环境、条件且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时间所开展的即时的募捐和资助;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四)本基金会所管基金的规模投资和增值行为;
三十八、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十九、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四十、本基金会每年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四十一、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四十二、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四十三、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四十四、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定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四十五、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四十六、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七、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四十八、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四十九、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进行财务审计。
五十、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五十一、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五十二、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五十三、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五十四、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五十五、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800万元的慈善项目;
五十六、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五十七、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五十八、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五十九、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六十、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六十一、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六十二、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六十三、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四、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二)捐赠由超过基金会捐赠资金、财产总数50%的捐赠人指定的同类慈善公益组织;
(三)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业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六十五、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
六十六、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六十七、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基金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须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六十八、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六十九、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基金会党组织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七十、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七十一、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七十二、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七十三、本章程经2019年12月3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七十四、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七十五、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